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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中院关工委“五老”担任特邀调解员 促成一起二审家事案达成调解协议

发布日期:2019-11-28     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近日,无锡中院民一庭根据最高法关于适宜调解的纠纷 “在审理过程中,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”的精神,在审理一起涉女儿探望权争议离婚上诉案期间,商请本院关工委委派“五老”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关工委成员候宪一接受委托,对此案进行调解,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。

  上诉方刘某与被上诉方徐某因感情不和,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准许离婚,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,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男方。女方以自己工作环境和家境比男方好,婚生是女孩,由母亲抚养有利,且男方不让其探视女儿为由,上诉至中院。

  特邀调解员候宪一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作了充分准备,拟从以下四方面着手调解:一是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,父母离婚后,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,子女随一方生活时,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。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二是抚养权、探望权的行使,不仅要考虑女方的权利,还应本着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原则,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。三是祖父母、外祖父母要避免干涉子女感情生活,双方家庭成员都不能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,对孩子进行不当引导,使孩子对另一方产生不良印象,从而影响孩子性格的形成。四是探望时间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、学习为前提,更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、生活习惯等方面综合衡量,不宜过频、过长,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习惯。

  针对当事人波动的情绪,特邀调解员凭着丰富的生活经验,并依据法律有关规定,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、动之以情,循循善诱,使双方认识到父爱、母爱同样重要,是否尽到抚养义务,除了支付抚养费外,探望、陪伴孩子也是履行抚养孩子的一种抚养方式;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、不定期的探望、陪伴孩子,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
  在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,双方当事人综合孩子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各方工作时间,达成调解协议,并表示会摒弃前嫌,加强沟通,及时了解女儿的生活、学习情况,逢节假日双方会一起带着女儿外出游玩,还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。

   (无锡中院关工委、民一庭)